四川一农房买卖纠纷陷法律争议,当事人质疑判决公正性——聚焦农用宅基地政策执行与司法程序合规性争议
四川一农房买卖纠纷陷法律争议,当事人质疑判决公正性——聚焦农用宅基地政策执行与司法程序合规性争议
引言:一份举报材料引发的司法程序争议
近日,四川省宣汉县村民饶应双实名举报三级法院法官在审理其合同纠纷案中“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据其提交的材料显示,此事涉及农房交易合法性认定、购房主体身份争议及120,000元房款偿还责任等焦点问题,引发对农村土地政策执行与司法裁判标准的讨论。
01 核心争议点:城镇居民购农用宅基地建房是否合法?
根据饶应双提交的举报材料,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涉事房产的土地性质。材料援引多项法律法规强调:
政策红线:国办发〔2007〕71号文件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房或小产权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63条及最高法相关会议纪要均指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宅基地房屋交易无效;
指控事实:举报人称,原告焦小庆(城镇居民)以15万元从村民李开树处购得农用宅基地,联建房屋后转卖,但三级法院未对该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或评判。
饶应双质疑:“三级法院对违法购地建房的事实避而不谈,属程序违法”。
02 身份之争:保姆代签合同是否需担责?
饶应双主张其并非真实购房人:
关键角色:自称系购房人付烙瑛的保姆,2020年3月14日仅在付烙瑛要求下代签《集资建房协议》;
资金流向:首付款1万元由付烙瑛现金支付,后续3万元由付烙瑛转账;
房产处置:付烙瑛在焦小庆处接收房屋后,于2020年将涉事门市、住房分别以10万元转售他人,饶应双称“未获分文收益,亦未实际占有房产,现宣汉法院查封了我的房产,冻结了银行卡,关闭了我的微信。”
法院认定差异:
四川省高院裁定书显示,法院依据“饶应双本人签署协议并出具15万元欠条”的事实,认定其购房主体身份,且“无充分证据证明代签主张”,故判决其承担剩余12万元房款。
03 司法程序争议:再审申请被驳回引发质疑
案件历经三次审理:
一审(宣汉县法院,2023川1722民初3819号):判饶应双支付欠款12万元,孙振才独任审判;
二审(达州中院,2023川17民终2368号):维持原判,审判员刘伟独任审理;
再审(四川高院,2024川民申3303号):裁定驳回,审判长杨宁签字确认。
饶应双提出三项程序质疑:
法院未追加实际购房人付烙瑛为当事人;
对城镇居民违法购买农用宅基地未审查和评判,涉嫌程序违法;
对农房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同是否有效。
其诉求转向中央巡视组,请求“立案再审、纠正错判,追责涉事法官”。
结语:政策执行与司法公信的双重审视
该案折射出农村土地政策落地中的深层矛盾:当城镇居民违规购地建房已成事实,后续交易链中的责任应如何划分?司法裁判是否应主动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有效性?
法律学者指出,类似纠纷需平衡两重关系:
政策刚性:严守宅基地“集体所有、村民专享”原则,防止农地流失;
交易稳定:商事外观主义下,签约主体需承担相应责任。
饶应双的举报能否推动案件复查尚待观察,但此案无疑为完善农房纠纷裁判规则提供了典型样本。正如《民法典》所强调的“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如何在个案中实现政策合规与裁判公正的统一,仍需司法实践持续探索。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997065103004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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